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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澳纺纺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锦沣兴制衣有限公司、黄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澳纺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锦沣兴制衣有限公司,黄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佛山市澳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世贸纺织城内A11座8、10、12号商铺,注册号:440682000277604。法定代表人:马曼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锦沣兴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注册号:440125000106016。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被告:黄志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原告佛山市澳纺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锦沣兴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沣兴公司)、黄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涛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锦沣兴公司向原告购买布料。2014年11月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黄志强签名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91194元。同时双方约定被告锦沣兴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前清偿上述货款,同时由被告黄志强对上述货款承担担保责任,但两被告至今并未按约清偿货款。原告曾多次向两被告追索货款,但两被告均以拖延支付。综上,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锦沣兴制衣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91194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暂计至2015年5月1日为31295.52元;2.被告黄志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没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广州市锦沣兴制衣有限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网上打印件、被告黄志强的《广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资料》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2014年11月4日《欠条》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91194元。4.《澳利纺织客户往来对账单》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欠款情况。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举证进行辨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主要证据为原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称之事实。另查明,被告锦沣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被告黄志强。2014年11月4日,两被告出具《欠条》,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91194元,并约定若被告锦沣兴公司违约不能按期全部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被告黄志强除作为被告锦沣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外,还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锦沣兴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锦沣兴公司逾期仍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所有的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未付货款391194元有《欠条》等证据可以证实,且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货款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故被告锦沣兴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给付货款391194元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锦沣兴公司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该请求符合约定,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志强为被告锦沣兴公司的债务作连带保证担保,故被告黄志强对本案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锦沣兴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澳纺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1194元;二、被告广州市锦沣兴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39119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佛山市澳纺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黄志强对被告广州市锦沣兴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7637.3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按上述判决主文确定之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7637.3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劲雄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