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5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艳花与师红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花,师红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094号原告张艳花,被告师红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花诉被告师红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艳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花负担。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建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