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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宋桂芹诉沈俊彬、程相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芹,沈俊彬,程相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428号原告宋桂芹,女。被告沈俊彬,男。被告程相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芹诉被告沈俊彬、程相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宋桂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