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宋桂芹诉沈俊彬、程相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芹,沈俊彬,程相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428号原告宋桂芹,女。被告沈俊彬,男。被告程相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芹诉被告沈俊彬、程相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宋桂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