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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安生与李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生,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李安生,男,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李英,女,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生与被告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生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安生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安生负担。审 判 员  袁占科代理审判员  涂显卫人民陪审员  杨 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