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安生与李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生,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李安生,男,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李英,女,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生与被告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生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安生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安生负担。审 判 员 袁占科代理审判员 涂显卫人民陪审员 杨 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