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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陆泓安与被告刘学征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泓安,刘学征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539号原告陆泓安,男,汉族,永昌县供电局职工。被告刘学征,女,汉族,永昌县水电开发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泓安与被告刘学征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泓安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泓安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泓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泓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玉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佳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