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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与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83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鲍志杰,经理。委托代理人:万青,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林军,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应辉,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10元,减半收取875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