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656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