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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656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