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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胡云河与张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云河,张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胡云河。被执行人张澜(又名张二坡、张二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云河与被执行人张澜(又名张二坡、张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3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