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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41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生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生XX,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大桥镇XX村。被执行人:刘XX,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牛角店镇XX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再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