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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宝婷与黑龙江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婷,黑龙江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刘宝婷,女,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被告黑龙江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伯茹,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婷与被告黑龙江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宝婷与被告黑龙江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寿昌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航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