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886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季华。被告詹某(又名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詹某(又名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红娟人民陪审员 黄德祥人民陪审员 陈桂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祥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