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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二柱与葛建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254号原告李二柱,无业。委托代理人任志宏,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建民,张家口大北车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柱诉被告葛建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二柱承担。审判员 吴 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志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