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二柱与葛建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254号原告李二柱,无业。委托代理人任志宏,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建民,张家口大北车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柱诉被告葛建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二柱承担。审判员 吴 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志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