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黄某。被告周某。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祥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以维护家庭稳定及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黄某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何祥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世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