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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南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理与被告王少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理,王少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南民初字第431号原告陈理,男,1991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王少朋,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原告陈理诉被告王少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理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高福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赵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