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南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理与被告王少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理,王少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南民初字第431号原告陈理,男,1991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王少朋,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原告陈理诉被告王少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理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高福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赵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