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闫福财与招远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福财,招远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闫福财,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齐山镇。委托代理人闫玉芳,系原告之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招远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招远市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孙书利,院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全,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福财与被告招远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福财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福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闫福财负担。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