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陈建生、陈圆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陈立新,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建生,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圆目,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新与被告陈建生、陈圆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立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实际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立新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郑梓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