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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房悦客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房悦客家具有限公司,周宇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198号原告上海房悦客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宇。委托代理人朱紫林,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菁菁,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宇,男,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广源西街乙XX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房悦客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宇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房悦客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房悦客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房悦客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