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异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聂德铨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德铨,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异字第008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聂德铨。委托代理人季厌庸。委托代理人王一品。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一街四号科技发展中心3号楼四层。法定代表人赵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德铨等仲裁一案中,异议人聂德铨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异议人聂德铨于2015年10月12日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聂德铨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聂德铨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白中信审 判 员 金文奎审 判 员 刘津生审 判 员 李会芝代理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志祥速 录 员 李 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