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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那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库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库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那某,男,蒙古族,1949年12月6日出生,内蒙古库伦旗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27日被库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库伦旗看守所。库伦旗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那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金海、伍代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05月27日21时许,库伦旗库伦镇哈日格嘎查村民达某与养畜牧东嘎查那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殴打,那某用拳头殴打达某头面部,致使达某头面部外伤后致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经库伦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达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1、被告人那某的户籍证明;2、被害人达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丁某、增某、龙某、包某的证言;4、被告人那某的供述;5、达某、龙某伤情照片;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7、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据此认为,被告人那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那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05月27日21时许,库伦镇哈日格嘎查村民达某与养畜牧东嘎查那某酒后在安代广场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那某用拳头击打达某头面部,致达某头面部外伤后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达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现已全部履行,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那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那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被害人达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05月27日晚,被害人达某与被告人那某在丁某家饮酒后到安代广场,当晚21时许,达某与被告人那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二人厮打,期间被告人那某用拳头击打达某的头面部致伤的事实。3、证人丁某、曾某、龙某、包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05月27日晚,被告人那某与被害人达某在安代广场发生打架,并那某用拳头击打达某头面部的事实。4、被告人那某供述,证实其与被害人达某发生打架,并将达某打伤的事实。5、龙某的伤情照片两张,证实龙某被达某推倒时腿部碰到三轮车上受伤的事实。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达某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达某头面部外伤后致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达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事实。7、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那某的儿子与被害人达某的儿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现已全部履行,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实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桂 花审判员 跟 胡陪审员 宝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梨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选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