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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01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学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2006年2月8日依乡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1月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朱某甲,2008年3月23日,双方在会宁县太平店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原告常年在外务工,双方聚少离多,长期分居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再加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中经常性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个人财产。现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孩子朱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结婚及生育孩子的事实属实,婚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个人财产属实。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十分牢固,由于双方均常年在外务工,聚少离多,相互缺乏沟通交流,曾因琐事发生过争执,但并未殴打原告。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为了共同抚养教育孩子,给孩子一个完美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2006年2月8日依乡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1月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朱某甲,2008年3月23日,双方在会宁县太平店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由于原告常年外出务工,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交流,曾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和,但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个人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婚姻状况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婚姻状况。经质证被告对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没有异议。被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质证原告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标,以相互尊重为前提,以互相忠实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作为离婚的实质要件。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相对牢固,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学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生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