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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秦春与赵军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808号原告:秦春,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岩莲,女,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系秦春妻子。被告:赵军山,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春诉被告赵军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秦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满苏·哈布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