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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6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伟诉被告勾振鹏、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伟,勾振鹏,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062号原告陈建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亚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勾振鹏,男,汉族。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陈建伟诉被告勾振鹏、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伟于201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50元,应退25元),由原告陈建伟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