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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开民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园园与被申请人梁红伟、闫社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保字第80号申请人王园园。被申请人梁红伟,被申请人闫社会。申请人王园园与被申请人梁红伟、闫社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3万元的银行存款,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杨怀民自愿以其名下3万元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红伟、闫社会3万元的银行存款;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陈 莹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