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芳月与郑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光民初字第909号原告吴芳月,女,1963年12月13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光泽县。被告郑玉贵,男,195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芳月与被告郑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芳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玉贵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芳月撤回对被告郑玉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芳月负担。审 判 长 涂建国审 判 员 张厚平人民陪审员 章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