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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贡宗朝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神刑初字第00545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贡宗朝,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3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律师贾某某,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贡宗朝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晓玲和李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贡宗朝及其辩护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贡宗朝手持木棍进入神木县永兴乡王某甲家中偷吃东西时被王某甲发现。贡宗朝因害怕王某甲报警将其抓获,便使用随身携带的木棍将被害人头部打伤,致被害人昏迷后逃跑,后神木县公安局民警将其抓获。经神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王某甲伤情鉴定,其头部损伤符合轻伤一级。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贡宗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木棍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贡宗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他只是饿了想偷东西吃,因害怕才打了被害人,并没有抢劫。贡宗朝的辩护人贾某某的辩护意见是:一、贡宗朝的行为不构成因盗窃转化的抢劫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为:1.贡宗朝没有盗窃的目的,只是饿了想找东西吃;2.准备工具并不是为了殴打受害人,因为贡宗朝小时候被狗咬,拿棍子是为了防止狗咬。贡宗朝没有盗窃财物的目的,并非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故不是转化型抢劫。二、贡宗朝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又患有严重疾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案发前几日,被告人贡宗朝来神木县永兴乡打工,后被老板辞退。2015年5月2日,贡宗朝在永兴乡四处找活干,到了晚上还没有找到活。当晚23时许,被告人贡宗朝手持木棍进入永兴乡圪针崖村王某甲家中偷吃东西时被王某甲发现。贡宗朝因害怕王某甲报警,便使用随身携带的木棍将被害人头部打伤,致被害人昏迷后逃跑。当晚,神木县公安局民警在永兴乡梅庄的公路上找到一名男子,在盘查中该男子神色慌张,遂将该男子口头传唤回永兴派出所审查。经审查,该男子系被告人贡宗朝,该贡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神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王某甲进行伤情鉴定,其头部损伤符合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贡宗朝的供述。该贡供认他舅舅在神木打工,他妈妈给他舅舅打电话,让给他找活干,然后在案发前四天他就从安康坐火车出发来到了神木,在一个砖厂干活。2015年5月2日早上,因为老板不要他了,他就步行在永兴各个地方找活干,到了晚上23时许还没有找到活,他一天都没有吃饭,当时很饿,就在一个农村乱窜。后来他看见一户人家的大门没有关,就进了院子,然后进了一间不开灯的房子,以为是厨房想找东西吃,进去后发现这间房子里面还通着一间,房里还有个老太太在睡觉,老太太发现了他并大声喊要报警,他怕报警和叫人出来打他,很害怕,就冲过去用一直拿着的木棒在她头上打了两下,打完后他就跑了,乱跑了一会,终于看到了公路,因为他找不到回家的路,就站在一个路口想着等天亮再回砖厂借点钱,然后回老家。凌晨三、四点,民警还在巡逻盘查,民警看到他后就把他传唤到了派出所。当时木棒就打断了,他手里拿着十几厘米的一截后来扔掉了,其他的留在了那个女人家里。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晚23时左右,她刚睡下,还没有睡着,这时听见门响,她看见一个男子拿着一根棍子从门里进来了,她就坐起来问那个男子“你是干什么的,半夜三更来我家干什么?”那名男子什么话也没说,上来就在她头上打了一棍,她就去拿床上的手机,该男子又在她头上打了一棍,当时头上就流血了,然后她就被打晕了。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日晚上23时许,他在神木县永兴办事处圪针崖村王家大院家中睡醒后,出来院子看到他母亲住的地方电视还开着,便准备看一下他母亲睡了没有,当他进去时看见他母亲头部出血昏迷在地上,地上流了许多血,还留有几根断裂的木棍,他连忙用卫生纸给他母亲止血,并给神木县大兴医院和家人打电话,凌晨12时30分左右,大兴医院的救护车和家人都来了,他们来了之后才报了警,之后将他母亲送往医院治疗。4.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甲辨认出被告人贡宗朝就是用木棍打伤她的男子。5.物证:木棍四截。证明被告人贡宗朝殴打被害人时使用的工具。6.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榆)公(司法)鉴字(2015)56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果为:王某甲头部损伤符合轻伤一级。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丢弃作案工具地点照。证明被告人贡宗朝作案的地点、作案后现场留下的作案工具、血迹和现场情况。被告人贡宗朝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神木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3日立案受理并侦查贡宗朝涉嫌入户抢劫一案。9.神木县大兴医院CT检查报告单、医学诊断报告单、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王某甲颅脑损伤的事实。10.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贡宗朝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查后传唤回派出所并供认其殴打他人的事实。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贡宗朝的身份情况且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贡宗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在被被害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的既遂,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辨称该贡的行为不属于转化型抢劫的观点。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案中,被告人贡宗朝深夜进入居民家中实施盗窃行为,被被害人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并致其轻伤(轻伤一级),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对上述观点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辩称贡宗朝有自首情节的观点。经查,被告人贡宗朝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民警盘查,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和被告人贡宗朝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故对上述观点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贡宗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浒代理审判员  拓 婵人民陪审员  李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