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曹伟与董纪红、李成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董纪红,李成忠,孔庆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曹伟,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春来,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纪红,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成忠,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孔庆友,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恒菊,女,系被告孔庆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伟诉被告董纪红、李成忠、孔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曹伟负担。审判长 翟所水审判员 李敦刚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