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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曹伟与董纪红、李成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董纪红,李成忠,孔庆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曹伟,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春来,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纪红,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成忠,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孔庆友,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恒菊,女,系被告孔庆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伟诉被告董纪红、李成忠、孔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曹伟负担。审判长  翟所水审判员  李敦刚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