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倩与被执行人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张倩,女,1979年3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毅,男,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倩与被执行人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林毅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林毅现在服刑。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石顺光执 行 员 汪礼兵执 行 员 周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郭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