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巍与张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026号原告刘巍。被告张兴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巍与被告张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兴安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令原告交纳公告费用,原告逾期后未缴纳公告费用,本案应当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艳薇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