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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田忠华与刘袁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忠华,刘袁龙,曾义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田忠华。被告刘袁龙。被告曾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忠华诉被告刘袁龙、曾义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忠华于2015年10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忠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忠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438.00元,由原告田忠华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舒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