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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燕华诉杨长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商初字第135号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10月20日,被告杨因订吗购种子交纳定金,在原告处共借款54,000.00元,当时约定此借款在2015年2月20日一次性还清,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4,000.00元,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未提出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一、2014年10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54,000.00元的借条一张,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存在及借条形成情况。二、证人马某某、王某某证实被告杨长双向原告借款54,000.00元,为其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未举示证据。被告因未出庭参加诉讼,故对原告所举证据及出庭证人证某某,无质证意见。本院综合审查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及出庭证人证某某,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0日,被告杨某某因订购种子,在原告处共借款54,000.00元,约定此借款在2015年2月20日一次性还清,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约期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未能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款54,000.00元的事实应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54,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保全费644.00元及公告费,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忱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吕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