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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德俊与李振六、何松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俊,李振六,何松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李德俊,男,1961年7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彦红,男,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六,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何松岳,男,1967年10月8日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丙坤,男,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德俊诉被告李振六、何松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李德俊承担。审 判 长  康少伟人民陪审员  白金诺人民陪审员  赵俊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书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