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艳花与柴斌、黄姝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花,柴斌,黄姝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777号原告李艳花。委托代理人殷向东,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斌。被告黄姝梦。原告李艳花诉被告柴斌、黄姝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艳花诉称:2014年9月,被告柴斌因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按其要求将上述款项转至被告黄姝梦的账户内。2014年12月23日,被告柴斌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3月15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电话号码及送达地址对被告进行了送达,但均无法有效的进行送达。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故依法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艳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李艳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