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陈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牛刑初字第83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黄凌一,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杨丽萍,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廖真勇,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黄凌一、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杨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陈全(另案处理)经共谋后,以“卖枪”为由将被害人肖某某骗至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大湾村5组成都军区总医院旁边巷子一厕所内,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陈全(另案处理)将一把假枪卖给被害人肖某某,骗走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8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自动投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积极凑钱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且积极凑钱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同案人陈全归案后,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同案人陈全的供述,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证人门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2014)金牛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辩护人分别所提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辅相成,不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 敏人民陪审员 王 沛人民陪审员 马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章友贵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