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0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丛民初字第02593号原告张某。被告姜某。委托代理人:杜秀英,系邯郸市复兴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诉被告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秀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由邯郸县法院受理,虽然因家庭琐事原告要求离婚,但本院以家庭双方应互谅互让,应为孩子的身心键康成长着想的原则,本院不予支持离婚于是被告姜某的父亲找本村干部进行调解,原告张某的父母也做了张某大量的思想工作。在2014年大年三十原告张某回到了婆家,破镜重圆开始新的生活。可是原告张某回家后得到的是什么?得到的却是冷漠,欺骗与嘲笑,无奈之下张某又回到了娘家,重新过上分居,孤独的生活,三年的分居,感情的冷漠。无法挽救家庭的撼恨,再一次使精神受到挫折,使大脑阴影常现。2012年前的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张某造成了无法抹灭的伤害。原告张某强烈要求法院给予被告姜某离婚判决。同时也得到张某父母的大力支持。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后夫妻共有两个男孩,由原告张某抚养二儿子姜奥东,由被告姜某抚养大儿子姜旭东;3、请求法院判决夫妻财产平均分割。被告姜某辩称,1、答辩人不��意离婚。2、原告的离婚纠纷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无证据出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小学和初中同学,2000年8月左右经人介绍相遇,2000年11月26日领取结婚证,2000年腊月初十举行的典礼仪式。婚生大儿子姜旭东于2002年2月26日出生,婚生小儿子于2007年8月3日出生。2012年9月因为家庭琐事而分居,原告带着两个孩子回娘家居住。原告在2014年大年三十带两个孩子回被告家里过年。原、被告大儿子姜旭东向本院表示坚决反对父母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系同学,2000年经人介绍相遇后很快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并举行结婚典礼,且婚后双方育有两个儿子说明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夫妻双方现虽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导致分居,但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理解,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就完全可以和好���总之,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晓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