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绍义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760号罪犯刘绍义。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邵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绍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绍义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刘绍义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绍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绍义共有奖励分124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2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绍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绍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9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