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韩鹏与张玉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鹏,张玉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772号原告韩鹏,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被告张玉宝,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鹏诉被告张玉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鹏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鹏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韩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子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