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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工厂、王彩霞、丁金成、王培琏、王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工厂,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彩霞,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丁金成,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培琏,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志勇,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工厂、王彩霞、丁金成、王培琏、王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473997.49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