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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湘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任某某、彭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任某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湘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女,1948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87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彭某,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06)湘执字第1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彭某名下的湘F-8KD**小型轿车一台。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彭某已按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资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法定义务履行完毕。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彭某名下的湘F-8KD**小型轿车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哲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