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银平与宋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银平,宋金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98号申请人王银平。被申��人宋金明。申请人王银平因与被申请人宋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宋金明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长安牌面包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宋金明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长安牌面包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