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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思慧与黄建军、梧州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刘思慧。委托代理人彭桂强,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少丽,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建军。被告梧州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吉祥路2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健。委托代理人甘清华,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思慧与被告黄建军、被告梧州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国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思慧的委托代理人彭桂强、李少丽,被告黄建军,被告天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清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思慧诉称,位于梧州市长洲区吉祥路2号天河·山海观第8栋2202房是原告向被告天河公司购买,2302房是被告黄建军所有。2015年4月底,原告因打算居住2202房,联系好装修人员欲对该房进行装修时发现主卧卫生间天花及客厅阳台排水管旁有渗水现象,便于2015年5月1日向物业反映该情况,要求尽快修复,并于此后多次要求修复漏水问题。物业为此于2015年5月26日出具《关于“天河·山海观”8#楼2202房主卧室卫生间天花板漏水问题的情况分析》交被告黄建军,认定为被告2302房的卫生间沉池存在二次排水不畅(二次排水孔堵塞),造成沉池长时间积水是造成楼下2202房卫生间天花板渗水的主要原因,并据此确定了施工和费用方案。此后,原告和物业公司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协商处理修复漏水事宜,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回避。2202房是原告向被告天河公司购买,天河公司应保证房子质量,被告黄建军是漏水房屋的业主,负有修复漏水的直接责任,两被告对漏水负有连带修复责任。由于漏水的发生,致使原告无法对房屋进行装修,必然延迟了原告使用该房的时间,按该地段该房屋的市场租赁价,原告酌情主张两被告按3000元/月标准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直到修复漏水时止。原告于2015年5月1日要求修复漏水,给予被告一个月的合理修复时间,该损失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立即修复天河·山海观第8栋2302房主卧卫生间及客厅阳台排水管旁漏水,对原告所有的天河·山海观8#楼2202房主卧卫生间及客厅阳台排水管旁因渗漏污水所损坏的天花及墙体进行恢复原状;二、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按3000元/月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计至漏水完全恢复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黄建军辩称,1、对原告说漏水是楼上责任不承认,原告需提供鉴定;2、2302房也有漏水,原来在物业公司商量要在2302房施工可以,但必须一起处理2302房的漏水,但物业公司一直没有答复,一直拖下去。现在我老婆怀孕了,我也承诺主卫生间不用,等孩子出生再施工。3、漏水与我无关,原告提出按3000元/月标准赔偿损失没有依据。被告天河公司辩称,1、天河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本案定性为相邻纠纷,天河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事实上、法律上的相邻关系,原告将天河公司列为相邻纠纷被告是错误的。2、天河公司的商品房是无质量瑕疵的。天河公司销售给原告及黄建军的房子是合格的商品房,经过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逐套验收合格,并在2012年10月10日经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综合验收合格,原告主张其购买的房屋有质量问题是不对的。3、原告认可所购的房屋是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有2013年1月1日原告签收的《房屋交付验收表》为证,况且这个问题与原告诉楼上住户装修房屋出现的相邻纠纷无关。4、黄建军购买的房屋质量合格且物权已经转移,黄建军之后对该房所做的装修以及引发的与他人相邻纠纷,与天河公司无关。5、原告要求按照市场租赁价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6、天河公司主动调解并积极解决问题,天河公司在之前的调解过程中主动积极解决问题,是被告黄建军拒绝配合导致问题无法解决,因此原告所述损失与天河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天河公司的诉讼主张。经审理查明,刘思慧是梧州市长洲区吉祥路2号天河·山海观8#楼2202房业主,黄建军是2302房业主,刘思慧与黄建军是楼上楼下关系。天河·山海观8#楼为天河公司开发的楼盘,2012年7月,2202房与2302房经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逐套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2012年10月10日,8#楼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合格,并于2013年9月18日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202房与2302房交付业主验收时并无渗漏现象。2015年4月底,原告打算对2202房进行装修时发现主卧卫生间天花及客厅阳台排水管旁有渗水现象,便于2015年5月1日向物业反映该情况,要求尽快修复,并于此后多次要求修复漏水问题。2015年5月26日,被告天河公司工程部出具《关于“天河·山海观”8#楼2202房主卧室卫生间天花板渗水问题的情况分析》,内容主要为:初步认为8#楼2202房主卧室卫生间天花板渗水是由以下二个原因引起,一是由于塑料排污管与天花板混凝土为二种不同的材质,时间长了容易出现接触分离,造成管周渗流;二是从排水管周边的天花板长期呈现水印的现象,估计2302房的卫生间沉池存在二次排水不畅(有堵塞),造成沉池长时间积水引致渗流。施工方案为凿开2302房住户卫生间渗水范围(约0.3㎡)的沉池,查明出现渗流的原因,主要查清沉池是否积水,沉池二次排水孔是否堵塞,重新做好沉池的防水和二次排水,处理完成后按原状恢复。黄建军于当日签领了该份情况分析。本院认为,对本案案由,本院在立案时以相邻纠纷立案,但原告在庭审时建议法庭将本案定性为恢复原状,结合原、被告的主张及本案事实,本案应定性为恢复原状纠纷,本院对本案案由进行变更。被告天河公司作为2202房的建筑单位,其提出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辩论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2202房所在的8#楼于2012年10月10日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现仍在保修期限内。被告天河公司作为商品房开发企业,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情形不属于保修范围,其应对原告2202房主卧卫生间及客厅阳台排水管旁的渗漏情况进行维修。由于天河公司对原告房屋的主卧卫生间顶部的管道进行维修时需要凿开被告黄建军对应卫生间的地面,故被告黄建军有协助被告天河公司进行维修的义务。对原告诉请两被告按3000元/月的标准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请,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天河公司应对原告阳台及主卧卫生间的渗漏进行维修,被告黄建军具有协助维修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梧州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坐落于梧州市长洲区吉祥路2号天河·山海观8#楼2202房的主卧卫生间及阳台渗漏部位进行维修;二、被告黄建军协助被告梧州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修复义务;三、驳回原告刘思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思慧负担25元,由被告梧州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国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湘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