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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杰借款合同纠纷2014民二初29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刘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杨志群。委托代理人:聂国文、肖艳平,均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梅凯文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人民陪审员  曹效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玉环谢小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