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单海峰与滨海永盛混泥土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单海峰,男,39岁。委托代理人张大凯,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滨海永盛混泥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南路西侧(人民桥西侧丁字港北堆堤)。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海峰与被告滨海永盛混泥土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海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明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