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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占国棋与王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国棋,王超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58号原告占国棋。委托代理人金天奇、张红亮。被告王超强。原告占国棋为与被告王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超强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计息4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楼卿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占国棋的委托代理人金天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超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2日,被告王超强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向由原告占国棋借款1.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由借款人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还。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超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占国棋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超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占国棋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元,由被告王超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286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 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贾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