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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华申请执行河南华盛建设有限公司、刘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刘忠,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66年10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忠,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华与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忠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忠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