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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65、4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吉亮与深圳市发斯特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发斯特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小林,吴又春,深圳市发斯特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发斯特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65、4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林,户籍地址湖南省东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又春,户籍地址湖南省东安县。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海辉,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昆,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发斯特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长城路同富康水田工业区G栋厂房一至四楼。法定代表人孙联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发斯特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里牙塘工业区89号。法定代表人孙联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红亮,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小林、吴又春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发斯特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发斯特公司)、东莞市发斯特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发斯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18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两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吴小林、吴又春上诉请求:一、深圳发斯特公司、东莞发斯特公司支付吴小林、吴又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各12000元(6000元×1个月×2倍);二、深圳发斯特公司、东莞发斯特公司支付吴小林、吴又春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各36600元(6000×6.1个月)。被上诉人深圳发斯特公司、东莞发斯特公司答辩意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本院审理查明,吴小林、吴又春对原审认定其入职东莞发斯特公司存在异议,其他无异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两案争议焦点为:一、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对此,本院逐一评析如下: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吴小林、吴又春主张深圳发斯特公司为其购买过社保,其入职的公司为深圳发斯特公司,深圳发斯特公司应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深圳发斯特公司主张东莞发斯特公司成立之初由深圳发斯特公司代为缴纳社保,之后均由东莞发斯特公司办理社保。对此,本院认为,从本两案的证据上来看,吴小林、吴又春与东莞发斯特公司签订了从入职之日起的书面劳动合同,且于2014年5月24日签订过有关社保和公积金内荣的《协议书》,东莞发斯特公司亦在之后为吴小林、吴又春购买社保,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吴小林、吴又春系与东莞发斯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深圳发斯特公司在东莞发斯特公司成立之初为吴小林、吴又春代缴过社保,并不能说明双方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吴小林、吴又春应当提交其他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在吴小林、吴又春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因此,对于吴小林、吴又春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问题,吴小林、吴又春主张其公司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未履行备案手续,且未向其公示。对此,本院认为,吴小林、吴又春对其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予以认可,根据其与东莞发斯特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吴小林、吴又春对《员工手册》已经过培训、公示及签字确认,《员工手册》对其发生效力,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一条第六款,吴小林、吴又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东莞发斯特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东莞发斯特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综上,上诉人吴小林、吴又春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两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0元(每案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吴小林、吴又春各负担人民币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瑞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