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少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谷某某,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