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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执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俞明运与林木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明运,林木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248-4号申请执行人:俞明运,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林木水,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明运与被执行人林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林木水的部份工资收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雅科仕”牌和“凯尊”牌小型轿车各一部(车牌号分别为闽ARQ8**和闽A070**),但车辆尚未扣押到。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下落或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斌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