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天津百炼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铭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百炼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铭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广建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卓亚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江振夏,周乃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7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2号君隆广场B3座901号。负责人郑海阳,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百炼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综合办公楼307-6(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江振夏,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铭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务本一村北侧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内B-72号。法定代表人傅明文,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广建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综合办公楼310-6(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傅洪清,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卓亚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务本一村北侧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院内B-116号。法定代表人李毓椿,经理。被执行人江振夏。被执行人周乃珠。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天津百炼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铭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广建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卓亚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江振夏、周乃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7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乔 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尚家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