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4071号原告安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传泉,新泰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红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传泉、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被告无婚姻基础,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孩王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不同意与原告分割任何财产;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1月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8日原告过门与被告同居生活,2015年3月23日婚生女孩王某甲。原告与其前夫于2008年10月生女孩王某乙,原、被告婚后,女孩王某乙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现已分居。2015年9月7日原告诉来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婚生女孩王某甲现随原告安某某生活。原告的个人财产为: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康佳牌42寸电视机一台、澳柯玛牌立式三开门电冰箱一台、澳柯玛牌洗衣机一台、立式饮水机一个、被子四床、十字绣五幅、个人衣物一宗。被告的个人财产为立马牌电动车一辆。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为美的牌空调一台。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审理中,被告主张存在原告名下有共同财产存款130000元,共同债务2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对此均不予认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自愿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女孩王某甲尚在哺乳期内,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给原告子女抚养费。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美的牌空调一台,原告自愿同意该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应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存在原告名下有共同财产存款130000元,有共同债务为2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女孩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每月250元支付给原告子女抚养费,每年的子女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至王某甲独立生活时为止。女孩王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三、共同财产美的牌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四、原告的个人财产: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康佳牌42寸电视机一台、澳柯玛牌立式三开门电冰箱一台、澳柯玛牌洗衣机一台、立式饮水机一个、被子四床、十字绣五幅、个人衣物一宗,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带走。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红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