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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2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东莞世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世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大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世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郑世仁,董事长。被执行人大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后闲信夫,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审理阶段,本院作出(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796-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29日冻结了大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长安乌沙支行账号为20*******36的银行存款,应冻结436366.00,当日实冻结37930.73元;于2015年1月29日查封了大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H2W200的冲压机一台。因被执行人大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74826.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远龙 来自: